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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内蒙古张家口昆区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内蒙古锦宝石油有限公司民族西路加油站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惩处。10月18日,昆区大队监督员对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较少先路23号街坊(民族西路)的内蒙古锦宝石油有限公司民族西路加油站展开消防安全抽验,找到该加油站不存在予以消防设计审查,私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监督员立刻印发了《责令限期修正通知书》,拒绝期限排查。10月19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展开了受案公安部门,并对该单位展开更进一步的询问笔录,经集体研究辩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全面推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白鱼给与内蒙古锦宝石油有限公司民族西路加油站暂停施工并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法受案公安部门后,该单位的负责人回应将大力因应消防工作,提升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极力杜绝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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